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規范和深化政務公開工作,完善考核制度,建立獎懲機制,根據《江蘇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蘇州市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各新城、街道及其所屬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納入各新城、街道和區級行政機關的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并作為單位績效考核、機關作風建設及領導干部年度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加強對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
第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方面情況:是否健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是否制定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和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是否定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落實等。
(二)政務公開制度建設情況:是否建立了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考核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審核制度、公示制度、聽證制度等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審查制度和監管機制。
(三)政務公開內容方面情況:是否按照上級和《蘇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進行公開;是否按照要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政務公開目錄如實向社會公開并適時調整和更新;是否按照行政權力的配置、運行和結果實行動態的全過程公開等。
(四)政務公開形式方面的情況:是否按要求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通過政府公報、門戶網站、行政服務中心或辦事大廳、檔案館或現行文件查閱中心、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公開載體,選擇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切實方便群眾知情、辦事等。
(五)政務公開程序和時限情況:是否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提出、審核、公開、反饋的程序進行公開;對事關全局、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及公眾普遍關心的重要事項,是否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中動態公開和決策實施結果公開;是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的時限實行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
(六)政務公開效果方面的情況:機關作風是否明顯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顯增強;政府透明度和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顯提升;群眾滿意度是否明顯提高等。
第六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百分制量化方法確定考核結果。區政務公開辦于每年年初制定和發布年度考核方案,具體評分標準由區政務公開辦在考核方案中確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優秀: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范圍全面、重點突出;公開內容齊全、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完備、實用有效;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保障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良好:認真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較好成效,群眾比較滿意。
合格:能夠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取得一定成效,群眾基本滿意。
不合格:未能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工作不落實,群眾不滿意。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條 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兩個方面實施。
第八條 日常考核
區政務公開辦根據平時記錄、調查了解、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各單位政務信息網上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務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和更新、落實保密審查監管制度、上報政務公開總結和信息以及上級部署任務的貫徹落實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年度考核總分的一部分。
第九條 年度考核
(一)各單位于每年年底前,按照政務公開年度工作任務和年度考核評分標準,向區政務公開辦上報年度工作總結。
(二)區政務公開辦根據各單位上報總結及日常考核情況、社會評議情況確定抽查考核單位。考核于年底至次年年初進行。
(三)區政務公開辦組織考核組,按照年度考核方案,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召開座談會、查看政務公開載體等方式并結合日常考核情況、社會評議情況等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見。
第十條 區政務公開辦綜合各單位自評、日常考核、社會評議及抽查考核情況,提出對各地、各部門初步考核結果,經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向各單位通報。
第四章 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被考核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以及在政務公開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由區政務公開辦或提請區政府擇優進行通報表揚。
第十二條 被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單位,由區政務公開辦或提請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報后的1個月內提出并報區政務公開辦。
第十三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一定后果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承辦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的辦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六)違反政務公開方式、程序等規定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泄露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九)違反規定收費的;
(十)有其他嚴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十四條 監察局或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第十五條 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組織和個人的責任區分:
(一)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分管領導和承辦人根據情況確定相應責任;
(二)經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根據情況確定相應責任;
(三)未經分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實行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及時糾正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并將改正情況和責任追究結果及時書面報告區政務公開辦和監察機關。
第十七條 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如對處理結果不服,可按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和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學校、醫院以及其他公用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考核和責任追究,由各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即日起實施。